聚焦互联网行业!深交所首次发布创业板IPO审核指南
2024-12-02 1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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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协会产业互联网分会
编者按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向保荐机构发布了关于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先进制造领域首发审核指南(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数字经济领域首发审核指南(试行)》、《深圳证
编者按
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向保荐机构发布了关于公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先进制造领域首发审核指南(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数字经济领域首发审核指南(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绿色低碳领域首发审核指南(试行)》等三件首发审核指南的通知。
深交所表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深交所致力于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着力支持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三大领域”企业创新发展,“三大领域”企业在创业板的聚集效应逐步显现。前期,深交所选取“三大领域”中申报企业数量较多的细分行业以及当前关注度较高的人工智能行业,总结行业审核经验,制定了首发审核指南,供审核部门内部使用。
三大领域9个细分行业分别是:
先进制造领域,包括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制造、汽车制造产业链、高端装备制造等相关业务。
数字经济领域,包括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业务。
绿色低碳领域,包括光伏产业链、锂电池产业链等相关业务。
产业互联网分会截取与各平台企业相关的“数字经济领域互联网相关业务审核指南”作为创业板上市参考,以下是公告原文。
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互联网相关业务,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 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实现商业目标的业务,包括互联网广 告、内容运营、电子商务、撮合交易平台等,涵盖广告媒体、广告服务、网络资讯、互联网视频、零售电商、品牌代运营、网络平台APP等众多细分领域。第十八条 审核中结合互联网行业的行业技术更新迭代速度,业务种类及模式,受新模式新产品的影响,日常经营活动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经营合规性要求等,关注下列事项:(三)发行人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潜在竞争风险及关键运营指标变化等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及成长性的影响;(四)互联网行业公司不同业务模式中特殊事项(如虚拟产 品)的财务核算合规性;第十九条 审核中结合互联网企业技术应用侧重于用户数据分析和运营效率提升等特点,关注下列事项:(一)技术创新性。发行人核心技术和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战略需求,主要产品和技术水平获得国家和市场认可及运用情 况,发行人业务所使用技术的创新性,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实际运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使用技术的差异,相关 技术的实际门槛。(二)技术对运营的优化情况。发行人技术在数据的收集、 分析、智能决策和精准推送等方面的优势,技术对提高运营效 率和降本增效等方面的量化影响,对提升订单处理、财务对账、 商品信息更新等系统管理效能的具体影响。(三)产业融合情况。发行人技术在促进传统产业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的具体体现,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优化情况,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产业深度融合的情况,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技术创新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 国际竞争中的具体体现。(一)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行人业务依赖于用户数据的用户数据获取、存储和使用的合规性;依靠补贴获得短期 用户数增长的,结合用户留存率、付费转换率等指标,分析产品的实际吸引力;属于创新业务模式的,模式创新的具体体现、与传统模式的差别、实现的效果,相关创新是否存在合规风险。(二)潜在竞争对手或者产品进入市场的风险。互联网龙头公司推出功能类似的产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用户大量流失或者活跃度大幅下降,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是否会打破现有的行业竞 争格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三)关键运营指标的变化。活跃和付费用户数、付费转化率、获客成本、复购率、用户平均收入ARPU值等运营指标选取的合理性,变动趋势及合理性,是否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正常范围内,对发行人成长性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从事的不同业务类型,关注下列事项:(一)广告类业务。发行人与媒介资源的合作模式及稳定性,头部和中长尾媒体的采购占比,媒体代理业务的收入占比,与头部媒体签约情况,下游服务行业分布,国家监管政策对下 游行业业绩及广告投放的影响,各期通过渠道商获取的收入及 其核查情况,下游客户穿透情况。(二)资讯、社区、数据服务、电子阅读、视频等内容运营业务。发行人数字内容来源及内容合规性,发行人拥有的版 权种类、数量、授权期限、知名度,版权授权运营收入,自有和合作分成收入占比,发行人与信息提供方的合作模式(如收 费标准、授权类型及期限等)及稳定性。(三)零售电商或者品牌代运营业务。发行人是否拥有并控制核心店铺,发行人与品牌方的合作模式及稳定性,主要经营品类和品牌及其知名度,直播业务相关情况,与第三方销售 平台的入驻合作或者自建站情况。(四)撮合交易业务。发行人与主要合作方的合作模式及 分成情况,服务定价模式及付费方,SKU 数量,相关平台在全市 场及垂直品类中的占有率。第二十二条 审核中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性及业务特点,关注下列事项:(一)虚拟产品。发行人业务涉及虚拟币、优惠券、积分、 道具的,结合虚拟产品的充值、赠送、配送、兑换标准、摊销方 法等,研判相关收入确认、成本结转、存货核算的方法及合规性, 相关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二)无形资产。发行人的产品内容、技术和平台等涉及无形资产的,相关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及权属情况,无形资产确认的合规性及相关金额的准确性,主要无形资产的类型、金额、摊销政策等。(三)资产置换。发行人涉及广告资源、内容(如版权)置换的,主要置换合作单位、金额、资金流转、会计处理及其合规 性,相关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四)广告业务。发行人涉及广告业务的,主要广告合同收入与内部经营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的对比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上下游返点计提和兑现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方式,因客 户和供应商信用期差异导致的资金垫付情况及影响。(五)营销推广等费用。发行人涉及电商零售等B2C业务的, 营销推广的投放平台、计费方式、平均获客成本、推广效果与推广费用的匹配性、推广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推广费用率是否 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范围内,渠道和平台佣金、促销折扣费用及分摊模式,IT资源采购费用和品种与业务的匹配性,仓 储物流费用及分摊模式。第二十三条 审核中结合互联网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情况,关注下列事项:(一)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发行人是否提供由独立第三方出 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IT审计对信息系统一般控制、信 息系统应用控制及有效性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用户数量及充值 消费的真实性、业务与财务信息的匹配性及与第三方数据的一致性、大额和异常订单的真实性、成本费用与业务的匹配性等事项 的核查分析充分性。(二)信息系统数据获取的完整性。如因核查范围受限、历史数据丢失、信息系统缺陷、涉及商业秘密等,导致无法获取全部或者部分运营数据,无法进行充分核查的,相关替代性核查程序的合理性与充分性、核查结论的可靠性。(三)数据系统异常情况的核查充分性。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是否充分识别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数据造假风险点并逐一排查,信息系统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是否进行必要、充分的外 部核查,是否简单以发行人内部解释作为不存在异常的理由。第二十四条 审核中结合互联网业务资质及经营情况等,关注下列事项:(一)经营合规性。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道德风险、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相关产品在宣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二)业务资质的齐备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是否超出业务资质及核准的业务范围,包括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证在应用商店上传APP, 传播未经出版的网络文学作品,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取得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互联网分会于2024年5月6日经中国信息协会批准成立,分会秉持“提供伴随式服务、践行智库型组织”宗旨,坚持“桥梁纽带、合作平台、行业智库、发展中心”定位,力求成为产业互联网行业内沟通交流的桥梁、资源共享合作的平台、智慧决策支持的智库、创新驱动发展的中心。目前,已吸引产业互联网领域的众多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中央企业电子商务公司,以及为产业互联网平台提供技术、物流、金融、咨询等服务的机构等等120家余家单位加入。
政企互动:参与政企互动,领悟最新政策,优先获得行业发展的最新政策支持。
行业研究:参与行业研究,深入行业前沿。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健康发展。
资源共享:接触并利用协会内的高质量资源,包括前沿的市场资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和金融资源等。
合作机会:与产业内其他企业及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和技术解决方案。加强国际合作,为“走出去”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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